近日,藍白不斷列舉往例,指出高虹安並非詐領助理費首人、但卻判刑最重,質疑司法不公。而黃暐瀚今也坦言,詐領助理費的民意代表確實層出不窮,判例自然也累積不少。但他表示,承認犯罪事實、繳回犯罪所得,才是爭取輕判的唯二解方。黃暐瀚先以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為例,他曾涉嫌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金額只有12萬,卻因為不認罪、不繳回,一審重判7年6月;後續改認詐領金額僅5萬,但依舊要判3年10個月。
另一個例子是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案件狀況類似、詐領785萬,但是「坦承犯罪、全數繳回」,因此獲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5年,免於牢獄之災。黃暐瀚續指,民進黨北市議員周雅玲是較特殊的案例,曾因長年詐領助理費 1362 萬遭檢方起訴;但法院認為,周雅玲將詐領的助理費,用於私聘助理與公務開支、且「支出大於所領」,最後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緩刑3年。
因此黃暐瀚強調,只要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獲判有罪,但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7年以上的刑度。他也向政治人物發出提醒說:「其中的差別,須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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