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是否提抗告?柯文哲辯護律師鄭深元臉超臭 不發一語僅點頭回應
柯文哲的辯護律師鄭深元。(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今(5)日下午5點多,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驚傳遭羈押,他先前已被檢方指控高度涉入「京華城案」,涉嫌圖利財團、收取賄賂。雖然首次羈押庭全身而退,但隨後檢方向高院抗告成功;今天換法官再重開羈押庭,柯文哲就無法再逃過一劫,被判定羈押禁見。羈押庭結束後,柯文哲的辯護律師鄭深元走出台北地院,神色凝重且一路不願說話,似乎對結果感到相當的挫折;被問到是否將提抗告,也僅點頭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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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官列出3點羈押禁見的理由全文如下:

第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以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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