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亦法?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嫌圖利京華城改建容積案,遭北院法官呂政燁認定疑有圖利嫌疑,裁定羈押禁見;不過《圖利罪》一直存在相當爭議,甚至司法院還曾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上,建議將這項罪刑「除罪化」。
2017年3月30日,司改國是會議第5組檢討反貪腐法制。當時司法院報告指出,公務員「圖利」與「便民」往往區隔只在一線之間。部分公務員只因為給予人民行政上的方便,就被認定涉嫌圖利,導致公務員產生「不做不錯、多做多錯」的自保負面心態;至於原本勇於任事的公務員,也可能因為被認定涉嫌圖利,引來司法偵查、審判等程序折磨,造成身心嚴重傷害。
司法院指出,立法院曾在2001年修正《刑法》第131條,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將圖利罪的要件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等為構成要件,且必須是「結果犯」,未遂犯不予處罰;但即使增加這些要件,圖利罪在三級法院的定罪率仍皆不滿4成,顯見圖利罪有「極大的模糊空間」。
司法院認為,與台灣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就沒有《圖利罪》的規範。因為確保公務員清正廉潔固然十分重要,但保障人權不受司法濫權侵害,並確保行政效率,讓公務員做事不會被法規過度限制而綁手綁腳,也是重要價值;因此當時的司法院才會建議司改國是會議,通盤考慮圖利罪「除罪化」的可能性。
不過法務部報告指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已多次調整,需具備「結果犯」才成立犯罪。因此,若查無明知違法或未圖特定人利益,則無法以圖利罪處罰,藉此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法務部強調,圖利罪自《刑法》制定以來長期適用,實務上亦常運用。圖利罪的適用原則是在其他賄賂罪無法成立時才考量是否構成。因此,法務部認為圖利罪有保留的必要,至於刑度和罰金是否調整,將再進行檢討。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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