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去年2、3月間,郭姓飼主暫時搬離其承租位於高雄市的住處,卻將其飼養的貓咪棄置不帶走,直到同年8月份蔡姓房仲帶看時發現貓米已成乾屍,進而向動保處檢舉。檢察官偵查後依《動保法》第25條「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效力類似起訴書)。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表示,郭男明知飼主應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加上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遮蔽、照明與溫度的生活環境,避免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竟將其飼養之家貓棄置於承租處,未提供妥善照顧,導致該貓咪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
證據方面,法院表示,郭男於偵訊時坦承犯罪,並與證人蔡姓房仲的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加上有高市府動保處移送書及現場照片、租賃議價委託書、房屋租賃契約等物證,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法院指出,郭男既然飼養動物,本應善盡照顧義務,如果無力繼續飼養,應積極向外尋求動保團體、動物救援社團、中途之家等管道協助或收留,而非消極未提供充足乾淨且無害的食物、飲水及安全的生活環境,導致本案貓咪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依《動保法》判決郭男拘役20天,併科罰金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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