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沈慶京律師提出的具保停押聲請,北院審理後,稍早裁定「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被告雖原患有聲請狀所稱OO疾病之舊疾,然看守所將其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被告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依羈押法第56條相關規定,於必要時將被告戒護至OO醫院醫治、住院接受治療,經本院比對其先前就診之OO醫院函覆內容,並無明顯不同,或不符合醫療常規之情形,另依被告收押前定期就診是OO醫院回函及被告收押後戒護之OO醫院回函內容,均無敘明被告之病症有需要長期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難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情形。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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