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爭議重大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今天憲法法庭正式宣判;雖然法律立法過程有瑕疵,但不能說整部法條違憲。不過除了部分與立法院本身職權有關的內容外,其他包括在國情報告時對總統展開詢問、要求總統答覆、提供建言、要求人民作證等都超過立法院職權,應失其效力。
此外,包括立法院要求政府官員,以及普通人民出席提供證言、資料、物件等,除了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證言合憲外,其他部分均與憲法規定不合,失其效力;立法院調查中的案件,如果後續進入法院審理,立法院也必須停止審理。
倘若立法院針對法律明訂保障之個人隱私、與公共事務無關,或者屬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可以拒絕證言、拒絕鑑定之事由,接受訊問的人員「無須經過主席同意」,就可以拒絕作證或聘請律師,不必經過會議主席同意;多項法條均被宣告違憲,除了部分需要依照指示修法始得適用外,其他違憲法條,自即日起均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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