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判決指出,鄭姓男子2023年9月1日投宿墾丁一間民宿,同日晚間接近10時,鄭男在民宿範圍草皮活動,突然被一條龜殼花咬傷左腳,引發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及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鄭男認為,民宿業者陳姓女子沒有在草皮區設置毒蛇警告標示,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認為陳女涉犯過失傷害。
法院審理時,依序函詢屏東縣政府、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縣府回應,針對民宿範圍內可能出現野生動物,《民宿管理辦法》並無規定要求民宿經營者必須設置警告標示;墾管處則表示,《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也沒有類似規範,因此,法院認為民宿業者並無設立警告標語義務。
屏東地院重申,根據主觀機關函覆,並無相關法律規定墾丁國家公園內的民宿業者,應有在民宿範圍內設置毒蛇警告標示的義務。是以,依據本案證據資料,不能認定業者陳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然不構成過失傷害罪,判決陳女無罪,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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