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許賢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同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澎湖地檢署表示,另有許姓被告等6人則分別命具保新台幣3至5萬元不等,其餘被告及證人均予請回。本案後續仍將由檢廉專案團隊深入調查,釐清事實,以杜絕貪腐不法。
稍早,法院表示,許賢德經澎湖地檢署以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法院羈押禁見。業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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