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日),法院裁定柯文哲等四人羈押禁見,柯文哲因涉收賄等罪,其罪的最重刑期可至無期徒刑。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審期間羈押可延長最多6次,每次2個月,加上起訴移審後的初次羈押3個月,柯文哲的一審羈押期限最長可達15個月。
依該法規定,法院對被告在押案件應優先且密集審理。同時,羈押期限規範如下:若涉案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10年有期徒刑,一審與二審的羈押延長最多6次,三審則僅能延長1次。整體審判過程中的羈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換言之,北院合議庭昨日裁定羈押柯文哲,是移審後的首度裁定。首次羈押期限為3個月,隨後最多可延押6次,每次2個月,共計12個月,加上首次的3個月,合計最長可羈押15個月。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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