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表示,有關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邱軍一案,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邱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罪、第276條之過失致使罪,被告於案發後雖有逃離現場,但事後都有應通知及傳喚自行到案,尚難認於犯罪後有逃亡之虞。
接著,基隆地院指出,但就被告發生車禍之原因,檢察官於羈押聲請書內認為被告有酒後駕駛之情形,此一情節,尚待檢察官調查當日用餐狀況,有必要傳喚相關證人釐清,且被告之手機尚未經數位還原,仍有遭遠端操控刪除內容之可能,故檢察官認為被告就此部分有與證人勾串、滅證之虞,為有理由,此部分無從以具保防阻發生,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 快新聞/邱軍涉嫌重大!檢方聲請羈押禁見 法院暫定21時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