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遺囑無效」部分,高等法院說,遺囑見證人陳羿彣、謝雅玲雖為漢星公司員工,為系爭遺囑上可取得 20% 的漢星公司員工,不過裴祥泉與謝雅玲等 2 人相互討論並決定其2人不受遺贈後,為求遺囑能有效並得依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羿彣、謝雅玲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並無違反民法第 1198 條規定,而屬有效。
高院說,裴祥泉雖以系爭遺囑表示家人3人不得繼承,但邱瓈寬等上訴人所指稱事由及所舉證據,均不足認3家人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另外,兄弟姊妹4 人均已年邁,各自有工作、家庭,彼此未同住,於裴祥泉事業有成之時,家人單純未與裴祥泉積極往來,難認是對裴祥泉置若罔聞,且 3 人於接獲通知時,均有前往醫院探視裴祥泉並非避而不見,所以不得僅以3 人與裴祥泉間感情疏離,即認構成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所以上訴人基此訴請確定3人對裴祥泉繼承權不存在,為無理由。
更多新聞: 快新聞/美樂蒂沒了!性侵風波延燒 麥當勞發聲明:鑒於社會討論取消聯名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