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因由,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2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後,有較頻繁對話交流,並相約於同年10月7日見面用餐,之後多次出入蔡女租屋處。
陳柏諺於111年10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涉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導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凶後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認定陳柏諺殺人犯行明確,符合自首,但難認有真誠悔意,不予減刑,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定,原審認定自首,但不予減刑的判決理由不完備,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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