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遛鳥俠?台中民眾男扮女裝「配戴假陽具」路上閒晃 下場慘了
一名男子「配戴假陽具」在路上行走,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嫌移送法辦。(圖/民視新聞翻攝)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台中市大里區前(23)天有44歲黃姓民眾男扮女裝,疑似在路口手持自拍棒並裸露生殖器;警方接獲相關影片後,立即調閱監視器並在昨(24)天查緝對方到案。對方向警方解釋並沒有裸露生殖器,而是配戴假陽具在路上閒晃是「個人喜好」,但警方認為男子會引起不特定用路人的注視及恐慌,侵害一般人正常之性的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德觀念,全案警詢後依《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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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分局表示,本(3)月23日10時50分許,在大里區立中街與新甲路口,有民眾男扮女裝頭戴假髮,疑似手持自拍棒並裸露生殖器,行走於人行道上,霧峰分局接獲相關影片後已主動調查,積極並擴大調閱監視器,於隔(24)日查緝44歲黃姓男子到案。

接著,霧峰分局提到,經警方調查,對方單純為個人喜好穿戴著假陽具在路上走動與風景合照,並非刻意裸露出自身的生殖器,雖說如此,黃男穿戴的部位及假陽具的真實度及厭惡感,會引起不特定用路人的注視及恐慌,侵害一般人正常之性的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德觀念,全案警詢後依《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移請中檢偵辦。

對此,霧峰分局呼籲民眾,切勿因衝動或是個人喜好做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觸犯法網,本分局持續加強轄區巡邏,以有效遏止囂張人士不法行徑,還給市民安心、安全的居住環境。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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