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表示,本案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廖建瑜(簡股),陪席法官為文家倩(文 股)、受命法官為林呈樵(祥股),案號為114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
這件101大樓前董座陳敏薰買官案中衍生出的洗錢案,台北地院在去年5月20日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在去年8月28日判決發回。北院在去年12月31日的更審仍判免訴,檢察官再上訴二審。
檢方起訴,經營台北101的臺北金融大樓公司雖是民營公司,但台灣銀行等官股約佔該公司全部股份之6%至7%,為主要持股股東,且金融業是受政府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管制之事業,所以財政部長基於其職務對臺北金融大樓公司之重要人事或公司治理事項有實質同意權及影響力。
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原董事長劉泰英於92年6月20日辭任。陳敏薰因實際掌控的股權偏低,亟思維持其個人及家族企業在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內的一定影響力,於是一方面以徵求委託書方式作為抗衡,另一方面則擬以金錢換取由陳水扁、吳淑珍給予官方奧援,甚至取得一定職位。
陳敏薰於是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其他特定職位,並於93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賄賂,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
陳水扁於93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為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為洗錢犯行,吳淑珍確於93年4月6日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已故友人蔡美利銀行帳戶提示兌現,再簽發7紙總額共1000萬元之支票,該1000萬元再於95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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