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PO描述,事情發生在4月3日中午,他開車前往北屯某家餐廳用餐,並依指示將車輛停入特約停車場的格位中,正當準備離開時,發現愛車被警方舉發違規,立即上前詢問原因,警方表示:「這個格子畫錯了,我們已經有告知業者不能這樣畫,車尾已經占用人行道,依法舉發。」
原PO對此感到無奈,強調自己是依據停車格停車,卻因格位長度設計不當而被罰,認為責任應在業者與主管機關,而非一般民眾,其質疑:「這樣的停車格怎麼能通過市府設立申請?既然警方早已發現問題,為什麼不是要求業者改善,而是讓民眾買單?」原PO最後呼籲其他用路人「停車前要再三確認,否則可能在合法格內也吃罰單!」
對此,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回應,當天下午12時30分接獲民眾報案,指軍福路16路、17路一帶有違規停車情形,員警到場後發現數輛車輛車身明顯超出格位、壓在人行道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規定,依法舉發,罰鍰600至1200元。
警方也表示,該地停車格是否違法畫設,牽涉到土地屬性與道路規劃問題,將函請市府都市發展局釐清是否屬人行道範圍,再進一步依法辦理,警方強調,違規與否是依據車輛實際占用道路狀況認定,駕駛停車時仍須確認車輛是否完整停入格內,且未侵占人行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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