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表示,被告之前是陸軍某單位士兵,從2022年3月到2024年4月8日間,在屏東縣萬來鄉的營區寢室及營區外的住處使用手機登入賭博網站、簽賭下注,後因其服役單位執行反賭博手機檢查才查獲。
屏院說到,審理後認為,被告賭博行為是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一項之在營區賭博財務罪,法院審著被告具有軍人身份,且在營區內外以網路方式下注賭博財務,嚴重影響軍紀。
話鋒一轉,屏院強調,但對方事後坦誠犯行,態度尚可,衡量其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量處拘以5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至於,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173萬66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分的沒收時追徵期。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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