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小玲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經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玲曾因妨害風化於2004年10月遭強制出境,並被限制入境至2007年10月。然而,入境管制解除後,小玲始終未入境台灣,也未再次申請,雙方失聯已長達20年。
法官審酌後認定,小玲婚後來台與小強短暫同住,卻因涉案遭遣返中國,此後便未再返台與小強共同生活。考量兩人長期分居,且小強無法聯繫小玲,據此,認為小玲顯然沒有正當理由不與小強履行同居義務。
法官判定小玲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構成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准許小強提出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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