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當時雙方車輛在進入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南下匝道時,因為變換車道發生行車糾紛,前方的車輛搶先一步匯入國道之後,竟突然從車內拿雷射筆,朝後方車輛頻頻照射,極為刺眼的光芒嚴重影響後方駕駛的視線。
國道公路警察局指出,車輛行駛中若使用雷射筆照射其他車輛,極容易造成駕駛人視覺障礙,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後果不堪設想。對於此種惡意且危險的行為,國道警方將調閱相關資料,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6000至3萬6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
國道公路警察局呼籲用路人,勿以任何不正當的方式製造行車危險。若遇到類似惡意行為,務必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證據,警方會依法查處。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更多新聞: 快新聞/朱立倫嗆德國不要干預內政 律師:對曲解萬國公罪納粹毫無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