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年1月28日在路上執行攔檢勤務時,攔查騎機車、從福和橋下來的郭岱詠,並發現他身上有明顯酒氣,因此將郭帶到路邊進行酒測。
沒想到郭岱詠的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0.50毫克,已經超標,當場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郭岱詠表示,前一天和朋友吃薑母鴨、喝酒到凌晨2點,早上9點多宿醉,在騎機車準備前往台北大直橋下的棒球場途中,卻遇上警方攔查。
警方當場將郭岱詠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台北地院今判郭男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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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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