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調查,陳怡君在擔任13、14屆台北市議員期間,涉嫌在聘書上偽造簽名等模式,詐領助理費384萬8568元,並透過多次轉帳後挪為己用,且以現金領出,藉機製造金流斷點。
高院發布新聞資料。(圖/民視新聞翻攝)此外,檢方也查出,陳怡君還以建商顧問費的名目收賄70萬5894元,隨後施壓北市府特定局處,因此另案起訴她與陳的議會辦公室主任張惠霖。
士檢6月3日偵查終結全案,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名,起訴陳怡君等7人。
針對陳怡君、張惠霖不服羈押提起抗告一事,高院稍早發布新聞資料說明,經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2人對於部分犯罪事實仍有爭執,原審尚待進行準備程序釐清爭點,以確認傳喚證人、調查證據等審理計畫,並無抗告意旨所稱證據均已調查完畢之情事,原審本於卷內事證而為上開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2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施育傑、受命法官魏俊明;而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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