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審結此案,認定李姓教師於課堂中侮辱學生,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4000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描述,李女前後說法反覆。她最初於社會局調查時辯稱說的是「那朱呢」,表達對學童缺席的關心。警詢時改稱說的是「朱某某沒有聽到課怎麼辦呢」,聲稱念的是全名。審理期間再次改口,稱當時在點名,「朱」字較大聲,名字較小聲,可能因教室吵鬧導致學生聽錯。
法院指出,李女在案發當日10時曾與朱童母親見面,談及健保卡遺失事宜,清楚知道朱童當天請病假,10時30分進班上課後仍發表上述言論。法院認為,李女既已知情學童缺席原因,實無必要向班上確認出席狀況。
橋頭地院法官指出,李女前後供述不一致,顯有修飾迴避意圖。法院認定,將人比喻為「豬」的言論常隱含愚鈍、懶惰、不潔等負面特質,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
判決書特別強調,朱童案發時僅11歲,正值人格發展關鍵階段,此階段兒童極易受他人言語影響而改變自我評價。李女以師長身分,在全班面前發表侮辱性言論,不僅造成學童痛苦,更可能引發同儕模仿,對名譽與人格造成長遠影響。
法院最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認定李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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