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與杜男原為朋友關係,黃男介紹胞弟為杜男紋身,兩人因杜男紋身問題產生糾紛,相約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在台中市見面談判。黃男在見面前在雲林縣內陸續購買火柴1盒、16公升汽油桶1個及98無鉛汽油共計11.9公升,並自備橘色水桶1個。
判決表示,黃男帶齊火柴、汽油、汽油桶等物後,當天傍晚6時31分許開車前往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外的路旁,等到杜男到達後,黃男將汽油朝杜男身上潑灑,隨後兩人發生爭吵,黃男點燃火柴朝杜男所站位置丟擲,引燃杜男身上的汽油後逃逸,杜男送醫後不治。
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黃男,並移送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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