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指出,22歲的陳男與陳姓同學及其女友胡姓女子相識,卻未經同意將2人的照片製成名為「會長與KT」的LINE貼圖販售。第一版上架後即遭對方反對,但陳男不僅未下架,還再推出用更多照片製作的第二版「會長與KT2.0」;因陳男屢勸不聽,2人便決定提告。
經警方訊問,陳男辯稱,與2人是朋友,當時只是覺得好玩並非惡意。但檢察官認定貼圖使用之照片屬被害人所有,涉及著作財產權,依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未經同意重製、改作並公開傳輸照片,行為明確構成侵權,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事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侵害2人行為犯意各別,分別判處拘役20日、30日,應併執行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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