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興在判決書主張,他與阿春是在2004年間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阿春也從泰國來台與他同住,孰料2人夫妻生活才過沒多久,阿春就告訴他,「我阿姨在台灣開餐廳,要我去幫忙。」然後就此離家,剛開始阿春偶爾還會返家和阿興相聚,但時間久了阿春不但連電話都不接,最後甚至渺無音訊。
阿興認為事情不單純,於是前往「餐廳」找妻子,結果餐廳竟早已歇業,而且妻子也早已離開台灣,17年來完全與他斷絕聯絡,阿興認為遭妻子惡意遺棄,因此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調查發現,阿春已經在2008年離境,之後未再入境台灣,這段期間她從未與阿興聯繫,顯然已經沒有維繫婚姻的意願,2人的婚姻關係確實存在難以維持而得請求離婚的重大事由,而且阿興非唯一有責的一方,而阿春經過法院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最終裁定准許阿興請求,判准2人離婚,但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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