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NONO在2011年至2013年間某日晚間,前往台北市中山區某會館消費,由甲女為其進行按摩服務,NONO於甲女提供按摩服務過程中,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女之意願,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
同時,檢方也提到,NONO於2011年12月3日前某日,在台北市松山區駕車搭載乙女,於乙女上車乘坐在副駕駛座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伸出舌頭強吻乙女,同時徒手揉搓乙女胸部,而對乙女強制猥褻得逞。對此,檢方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及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等罪嫌。
檢方強調,檢察官請法院審酌被告利用藝人知名度或工作機會,藉以結織本件被害人,進而為逞私欲,先後為前述犯行,且對被害人身心造成莫大危害,犯罪後態度迴避,未見絲毫悔意等情狀,予以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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