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兩人於該年9月26日至11月16日期間,交往為男女朋友;法官批評,甲男明知乙女當時僅就讀國中、未滿14歲,判斷力及自我保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仍對其產生性交犯意。犯罪事實部分,法院指出,兩人在該年10月5日至11月3日期間,分別於對方的住處房內,總共發生10次體內射精性交行為;以及9月28日,在台中太平區祥順運動公園內之溜滑梯,由甲男跨坐在乙女身上,發生1次性行為。
更扯的是,判決書還提到,少女後來發現自己懷孕,因此於2024年2月12日晚間,與男子相約祥順運動公園,討論如何處理胚胎;沒想到該男竟又克制不住性慾,再次以體內射精的方式,與少女在公園公廁發生性關係。如此誇張行徑,讓法官於判決書中痛斥被告,指其罔顧乙女對於性、對於身體自主能力、判斷能力均尚未發展成熟、思慮未能周詳,竟仍沒有克制己身性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另外,判決書中也指出,男子還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到該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併科罰金),於2023年8月18日判決確定;因此,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可予宣告緩刑之條件不相符,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不過,法官另考量到,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情節、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以及自陳之智識、家庭、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認為沒必要以最重刑處之。
總結上述,法院審酌後判定,12次性行為均違反刑法第227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處1年6月,最終合併執行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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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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