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指出,今年3月間案發當天,洪男在一處停車場看見嘉嘉彎腰整理車內物品,竟突然起了色新,直接走進嘉嘉身邊,然後趁她不注意,就將她推進車內並用身體壓住,接著以下體頂住嘉嘉臀部,並拉扯衣物,舔她耳朵,左手並試圖觸摸胸部。
過程中並恐嚇嘉嘉「妳給我惦惦(台語)」、「妳給我爬上去」、「妳給我安靜下來,不然讓你死喔。」嘉嘉大聲呼救,同時用雙腿抵住車門、並咬傷洪男手指,最後趁隙脫困求救。
法院審理時,根據現場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都清楚拍下洪男惡行,警方也在嘉嘉臉頰檢出與洪男相符的DNA,雖然洪男極力否認有性侵意圖,聲稱只是想解釋誤會,但法院認為他的行為與言語均顯示具有性交犯意,且在嘉嘉強烈反抗下仍持續施暴,屬性侵未遂。
法官審酌,洪男與嘉嘉素不相識,卻於光天化日、公眾場所公然侵犯性自主權,造成嚴重心理創傷,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且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應予嚴懲。全案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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