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提到性騷擾,就會直接聯想到性騷擾防治法,依據該法第3條的定義,性騷擾不僅包含言語、肢體或其他行為,對他人造成不受歡迎的性別相關困擾,並可能影響其工作、生活環境的情形也都算數。而性騷擾的成立基本上只要行為上有構成上述的情形,就算是同性別之前,也都會成立喔!
性騷擾是不分性別的,被害人與加害人可以是同性或異性,重點在於行為是否侵犯他人身心自主與尊嚴。像是開頭提到的派出所性騷擾事件,涉案的警察經查多次對值班學弟進行不當肢體接觸,儘管兩人是同性別,但涉案警察做出的行為已明顯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縱使兩人都是同樣性別,但只要造成對方不舒服,就一樣是性騷擾。
而上述提到職場裡發生的性騷擾主要是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假如是在工作中遭同事或上司以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及行為造成冒犯性、敵意性、脅迫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侵犯人格尊嚴;或是以暗示、明示的性意味要求及行為作為影響升降職或是工作機會的交換條件,都是屬於性平法中規範的職場性騷擾行為;同時,在法規當中也有明確規定,對於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雇主應該要做出適當措施去預防,如果對於公司內部有性騷擾事情發生時,也要做出即刻的處理,去糾正並且補救措施的不足以及性騷擾加害者的懲處。
性騷擾不分性別,無論是異性還是同性間,只要行為造成不受歡迎的性別困擾,都可能構成性騷擾,而在職場上除了工作外,尊重彼此更是不可以去逾越的底線,若是不懂得去尊重他人的身體,你可能就得要面臨相關的刑罰及大眾的嚴厲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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