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員警槍擊誤殺案發生在111年3月10日晚間,張姓員警執勤時見到林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上前欲攔檢,對方卻加速逃逸,在中和多處道路逃逸追捕,林男直至駕駛到中和景平路時受困車陣中才停止。張員明知賓士車未衝撞巡邏車或行人,仍貿然朝賓士車後方擋風玻璃連開3槍,不慎擊中鍾男頭部送醫不治。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的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判決張員無罪。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顯示,張員射擊目標為賓士車輪胎, 其於賓士車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張員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林姓男子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而不得不為之舉,縱其擊發子彈不慎射中賓士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所定之必要程度。
且張員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賓士車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所定之注意義務。駁回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也在去年9月11日駁回上訴,張員無罪確定。
鍾姓死者的姑姑因不滿無罪確定判決,竟於113年11月15日15時26分許,撥打電話到台灣高等法院,向接聽電話之刑事庭、股蔡姓書記官稱「跟你們審判長講」、「我已經找好黑道買好槍了,我最想殺掉的就是林姓審判長,這個案子我還不是最想殺那個開槍的警察,我有去看醫生,我有診斷證明,現這樣殺人是不是就不會判死刑?如果林姓審判長承認自己判錯,開始再審,我還可以原諒他,我還不會這樣放不下,他這樣判,最高法院也判決駁回,我不會就這樣算了」。案經高等法院函送北檢偵辦,檢方今天偵結,起訴鍾女。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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