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台中地檢署均強調,此舉涉及《律師法》規定,外國律師若未經許可不得在台執業,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圖/翻攝自 Threads @kjtsay、翻攝畫面)台中地院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由具備台灣律師資格者擔任;如非律師之法務人員,需經審判長許可,方可代理訴訟。但劉姓律師既不是台灣律師,也未能提供公司聘任證明,即便稱受僱於被告公司,法院仍未批准其代理,並要求補正自稱擔任「被告公司法務」之證明。法官與台中地檢署均強調,此舉涉及《律師法》規定,外國律師若未經許可不得在台執業,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蔡昆洲律師事後在社群媒體指出,此事件凸顯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存在漏洞。(圖/翻攝自 Threads @kjtsay)蔡昆洲律師事後在社群媒體指出,此事件凸顯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存在漏洞。現行規定雖為方便當事人,公司聘任法務即可申請代理,但在實務操作上卻可能被外國律師鑽漏洞,衝擊司法主權及國家安全。他強調,有責任讓社會知道制度被挑戰的風險。台中地檢署已於14日分案偵辦,將持續調查劉姓律師補正情況及最終裁定,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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