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秀蓮接受採訪時秀出〈開羅宣言〉複本,全文僅A4大小,並標示為「新聞公報」,質疑其法律效力。(圖/台灣演義)
〈開羅宣言〉在台灣的中學課本是重要章節,講述了台灣在二戰後的未來走向,不過〈開羅宣言〉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前副總統、同時也是哈佛大學法學碩士的呂秀蓮解釋,〈開羅宣言〉篇幅僅有4段共22行,並標示為「新聞公報」,除此之外,沒有標示日期、發布單位,甚至沒有任何人簽署。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系教授黃居正也表示,在寫下這紙〈開羅宣言〉之前,日本尚未投降,無論內文決定如何處置日本,根據國際法規定,都應該在戰後由戰勝國與戰敗國雙方簽訂和平條約,修正、確認後才能生效。
1951年9月8日,包括美國、英國、日本等49個國家共同簽署〈舊金山和約〉,同盟國正式終結與日本的敵對狀態。問題是,49與會國之中,並沒有邀請「中國」,因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宣稱自己才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另一方面,〈舊金山和約〉提到日本政府「放棄」對台一切權利,但沒有說明台灣的主權歸屬問題,就此埋下「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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