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17年10月23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並於同年月26日收到護照後,以不詳代價將護照寄給網友「張水水」。楊男明知護照已寄出,仍於同年11月14日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申報護照在自宅遺失,並填具遺失申報表。
直到2021年8月,義大利移民官員查獲有人持用偽變造的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經內政部移民署比對,發現該護照資料與楊男護照相符,但相片被更換,疑遭抽換後供偷渡使用,全案因此曝光。
楊男辯稱,當時剛出社會不懂,以為買機票要有護照,後來雖要求歸還但對方不回應。法官認為,楊男明知護照具個人專屬性,卻輕率交付他人導致可能遭冒名使用,又不實向警方謊報遺失,行為應予非難。
考量楊男坦承犯行的態度,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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