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去年2月23日晚上10點左右,林男竟於「不特定人皆可以見聞」的大賣場停車場,公然裸露生殖器、進而做出性交姿勢,使得見聞者心生反感,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另根據流出畫面,林男確實裸露下身,當時在賓士車的後車廂,以跪坐姿擺動腰臀,生殖器也全被路人拍下。
此事社會影響惡劣,有民眾目擊後,將畫面上傳社群平台,吸引超過500萬人次瀏覽。另,該名貼文者也馬上通報賣場值班人員,警方也隨即接獲舉報。警方根據車牌找出林男,並依妨害風化罪偵辦,後來該男被起訴;不過,林妻則是不起訴。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林男辯稱,自己沒有真的與妻子性交,僅有做出模仿動作。法院同時也考慮,林男犯後坦承犯行、過去曾因酒駕遭判刑等前科紀錄,最終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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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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