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芝昨日表示,核定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依法屬於地方政府權責,花蓮縣政府所提《災害防救法》第35條規定,作為中央核定避難計畫的理由,應該是對災防法規範有所誤解。
李慧芝進一步指出,季連成於本(10)月10、11、12日,連續3天上午召集相關部會,討論花蓮縣災害疏散避難計畫,不但逐字檢視計畫內容,也邀請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公所與會;雖然花蓮縣政府迄今未提出「無法因應」的具體事由,或是依法提出任何請求事項,但中央前進協調所始終主動且盡力提供地方所需要的階段性協助。
對此,劉世芳今日提到,花蓮縣政府昨日行文到行政院,包括農業部、內政部,以及若干委員辦公室,李慧芝已經針對此部分做出回應,「我們的想法還是一樣」。她強調,《災害防救法》明文規定,疏散撤離要請地方政府、鄉公所合作;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及花蓮縣政府,目前仍然維持一級警戒。
接著,劉世芳重申,因為颱風來襲,籲請花蓮縣政府盡速依照季連成協調事項,把疏散撤離計畫、保全清冊弄清楚之後,內政部才能針對光復鄉地形,重新擬定新的疏散撤離計畫,若有需要中央協助的地方,也會依照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一定全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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