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鳳的愛車在2023年11月間遭竊,竊賊就駕駛她的車輛,在一個小時內,分別在新北市、基隆市等多處路闖紅燈、未打方向燈、不按遵行方向行駛等等,共違規19次,罰單總金額約6萬餘元。
小鳳事後收到罰單,她認為車被偷已經很倒楣了,違規跟他無關,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小鳳主張,車輛是被人竊走,那些違規行為都不是她做的,況且她在發現車輛遭竊後,馬上就請親友前往派出所報案,這些罰單的裁罰對象應該是竊賊才對。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認為,雖然小鳳在發現車輛遭竊後有報警,但沒有表明或檢具相關資料表達應歸責予竊賊之意,而且當時監理站已經函文通知她可以辦理歸責於實際駕駛人的相關事宜,可是她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
法官也指出,這並非竊賊第一次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小鳳的車輛,小鳳卻沒有舉證證明自己身為車輛的使用人,是否已經善盡監督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所以依照規定,她應當負起推定過失責任,進而不得主張免罰。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裁罰均無違誤,裁定駁回。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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