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今天透過新聞稿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將依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票據繳納,而稅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編輯:楊凱翔)1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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