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時應注意攜帶的個人物品是否符合我國對「化妝品容器」的安全規定。(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近年來,民眾出國旅遊從境外帶回的眾多伴手禮中,像是食品、保養品、化妝品等,應注意海關入境規範。食藥署曾在官網公告提醒,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不得供應、販賣、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將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化妝品,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
「玻璃安瓶」不得作為化妝品容器使用。(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玻璃安瓶(AMPOULE)為容量較小的玻璃容器,由於高度密封和衛生性質,因此在醫療包裝上時常看見。隨著時代演變及技術成熟,玻璃安瓶的用途變得更加廣泛,逐漸拓展到美容保養領域,市面上許多品牌利用安瓶「密封、少量包裝」特色,將高濃度精華液注入並販售給消費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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