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間,歡歡與A男相約見面,2人在散步時,A男就多次對她搭肩摟腰,歡歡後來提議要去其他地方,但A男卻利用身高優勢,強行摟住她,並要求前往她的租屋處,接著對她2度性侵。
歡歡主張,此事造成她出現焦慮、做惡夢、害怕接觸異性等創傷後壓力症狀,需持續就醫,因此向A男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A男對於指控否認犯行,並聲稱他與歡歡在網路交流時已互有好感,散步時身體接觸均經歡歡同意,歡歡甚至曾主動摟住他的腰,而且還是歡歡同意並帶他前往租屋處,當時還詢問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是獲得同意後才進行,絕無性侵。
A男的辯護律師也提到,歡歡在事發後未立即報警,反而與A男閒聊,甚至陪同他走到停車處和平道別,在事發後數月仍透過社交軟體聯繫,直至事發6個月後才報案,這些行為與典型性侵受害者的反應有明顯差別。
法官因此認定,歡歡指控在公共場所遭摟抱時未向外求救,反而主動提議騎車出遊,並帶領A男進入租屋處,此行為與常理不符;且歡歡事發後竟與A男閒聊,還評估他的學經歷、未來發展性,甚至提出「若你願意負責,我可以裝作沒事」,最後還情緒平穩送A男離開,這些反應與典型性侵受害者的行為模式大相逕庭。
而歡歡提出的心理衡鑑報告被認定僅根據其個人主訴,無法證明症狀與當晚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最終認定歡歡無法證遭A男性侵,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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