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女稱被偷竊的硬幣是她多年辛苦蒐集同年份,具紀念價值的硬幣。(示意圖/民視資料照)阿莎為房女住處看護工,於去年11月8日下午竟起犯罪意圖,在房女住家中偷走了3萬餘元,將竊得的部分款項匯回印尼。事後,被房女發覺家中錢財短缺,報警處理後才被知道是竊賊,而在阿莎的包包內,警方也查獲了467枚(新臺幣4594元)偷來的硬幣。由於阿莎認罪,於今年4月被新北地院判處拘役10天,並可以用1萬元的罰金代替服刑,還被宣告緩刑2年。房女對此不滿,因為這些硬幣是她多年來蒐集的同年份硬幣,具有超過面值的紀念價值,因此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被偷現金2萬7345元及精神慰撫金17萬2,655,共計20萬元。但法官認定,這些硬幣是財產,非身體、健康或名譽、信用等非財產損失,因此駁回此部分請求。
法院因考慮阿莎為初犯且態度良好等,斟酌判緩刑2年,暫不執行刑罰,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示意圖,非關本新聞事件/翻攝自Pexels)新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阿莎因為是初犯,且法治觀念薄弱,對他人財產權欠缺尊重。不過,她已將竊取的4594元歸還給房女,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展現深刻悔意。考量到她自述的高中教育程度及尚能維持的家庭經濟狀況,法院綜合以上情況,依照刑法判刑,宣告緩刑2年,暫不執行刑罰,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由於本案判決為拘役刑,未達驅逐出境的法定要件,因此法院無需考量是否執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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