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該位中配村長解職,提起訴願成功一事,內政部重申,《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內政部直指,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對此,陸委會則回應,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針對國人擔任民選公職以及國籍法的解釋與適用,涉及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與國民的忠誠義務,沒有模糊曖昧的空間,「充分尊重並支持內政部的立場」。
另陸委會強調,協助並關懷中國配偶融入台灣社會,是該會的重要工作,政府期盼包含所有在台的中配都能安居樂業,與我們共同守護這塊民主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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