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該位中配村長解職,提起訴願成功一事,內政部先前重申,《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內政部直指,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長劉世芳。(圖/民視新聞)不過,劉世芳今日表示,到目前為止,內政部還沒收到花蓮縣政府,或是富里鄉公所對於這次訴願的決定書,因此內容無從查考,之後內政部將派員至地方政府了解狀況。
劉世芳續指,《國籍法》解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民選公職當選者在1年之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內政部據此規定,要求地方縣政府一定要進行解職。她也強調,大家可以去看憲法修正條文,相關限制還是一樣,「沒有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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