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瑋律師分析,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就是像是左手收錢、右手質詢,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這三個行為都構成犯罪,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的部分是只有期約,就是預計未來要幫你做這個事,但是實際上還沒開始操作,就已經構成既遂了,被判7年4個月,而黃國昌如果真如週刊所說,錢有入袋,然後又不認罪「有可能判到十年以上」。
不只如此,律師也預言,等到明年2月民眾黨兩年條款開始執行,黃國昌就會失去國會保護傘,那很有可能成為柯文哲2.0,搜索、聲押、羈押這些程序可能都重來一遍。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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