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持續清查民選公職身分資格,全台有5名村里長具中國國籍,且並未放棄原國籍,內政部去(2024)年已發函主管機關,包含花蓮富里鄉公所、桃園新屋區公所、台北松山區公所、新北土城區公所及中和區公所,要求依《國籍法》辦理解職。
然而,鄧萬華遭鄉公所依法解職不服,其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要求鄉公所另為適法處分;另外4名村里長至今仍未解職,內政部認地方政府未盡監督責任,今(2025)年5月已函送監察院查處。
內政部長劉世芳。(圖/民視新聞)對此,劉世芳今日回應,按照時間點限制,《國籍法》第20條規定為1年內(放棄國籍),5個中配村里長已經超過1年期限;且內政部多次去函,要求縣市政府一定要按照《國籍法》規範處理,但遭到縣市政府推託。
劉世芳進一步指出,縣市政府多次找藉口,像是「要問陸委會、要問移民署、要問民政司、要問內政部」,地方對於《國籍法》第20條非常清楚表態。因此,她強調「地方有失職」,內政部已移送監察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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