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指出,女子當天叫車欲從新北永和返回三重住處,配對司機後隨即上車。然而林男卻偏離路線,一路開向河堤。到達偏僻地點後,他從駕駛座移到後座,佯稱要欣賞女子胸口刺青,女子雖多次以「這樣不好」、「我要趕快回家」等語拒絕,仍因車內密閉空間與身處孤立情況而不敢激烈反抗。
林男無視女子意願,強行解開上衣,拍攝其胸部與下體,甚至舔胸、以手指侵入女子私密處。事後女子驚魂未定,但因受到過大驚嚇無法反應,甚至要付車錢給司機,而司機還說,「可惜沒帶套」,最後放女子離開。
女子在擔心安危及心理壓力下延遲通報,最後仍鼓起勇氣提告。林男到案後承認拍攝影像與部分行為,但辯稱一切「未違反意願」;甚至聲稱女子以身體抵車資,並質疑其未立刻求救,否認強制性侵。
法院審理認為,林男刻意將車開往偏僻處,並利用車內密閉環境、性別與體型優勢讓被害人無從反抗,且在明確拒絕下仍強行侵害。全案證據明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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