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被告趙男於網路結識共犯莊女(另經原審審結)交往同居,趙男先透過網路認養寵物平台「物色」貓隻,再要求莊女出面認養;趙男2023年11、12 月間領養貓隻後,幾乎未正常餵食。且不久後,在北市信義區租屋處,以前述行為嚴重虐待、傷害5隻貓,導致貓隻因不堪殘忍凌虐及傷害,各於領養不久後即死亡。趙男隨即指示莊女棄置這幾隻貓。北市動保處於該年12月18日,尋獲各貓隻屍體,循線查悉上情。
高院進一步說明,趙男竟還在法庭辯稱,是因施用毒品才會衝動為之,故請求從輕量刑。但高院指出,被告早於2023年9月間,即經媒體報導其涉嫌虐殺貓隻,並於10月間,經台北市動物保護人員拒絕其領養貓隻,竟然仍於11、12月間,透過共犯莊女出面領養之方式,取得本案5貓,再逐一殺害;足徵被告虐殺5隻貓,均係出於預謀、計畫性為之,絕非一時衝動所犯。
綜上所述,高院決定駁回趙男上訴,維持地院原判,趙男因犯下共5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9月(1罪)、1年10月(3罪)、1年11月(1罪),合併執行9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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