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說明,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我國人民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違反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另依廢止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移民署知悉台灣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其台灣戶籍。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倘接獲其他機關或民眾檢舉國人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身分證或定居證,經依行政程序法查證並通知當事人說明後,即會依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依權責辦理。
最後,移民署強調,「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許可辦法」已於2025年11月3日修正生效,對於許可已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申請回復身分,採取較嚴謹的規範,新增積極要件。同時也提醒,國人於中國旅遊期間,切勿為至中國鄰國短期旅遊,貪圖便利而領用中國邊境旅遊護照等證件。
更多新聞: 快新聞/小紅書遭封鎖!蔣萬安竟稱「變共產黨」 律師嗆:蔣家反共也不過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