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未受邀卻跑到小美的KTV聚會,企圖對小美做出不軌之事。(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民視新聞資料照)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在2024年11月3日深夜,小美主辦KTV 夜唱聚會時,未受邀參加的小明不請自來。聚會散場時,小明卻意圖不軌,先一步取走小美的隨身包包及手機,想送其回家。小美婉拒小明,並轉往友人家留宿。小明見小美沒回家,竟持續以小美手機撥打電話給友人,不斷糾纏要求將小美送回社區。小美友人最終不堪其擾,將小美接回社區。
小明將喝醉的小美撲倒在床,強行摸胸、摸下身私密處。(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畫面)小美返抵社區後,小明假藉幫忙開門,竟順勢尾隨小美進入其住處。小美因醉酒想休息,要求小明離開並躺到床上準備就寢,但小明沒有照做,反而將小美撲倒在床上,強行按住其肩膀,並襲胸得逞。正當小明向下伸入內褲內強摸私密處時,他發現小美來月事,才罷手離去。不僅如此,小美供稱當時小明得知她來月事時,竟哀嘆一句「很可惜」,甚至還跟小美說「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不要跟別人講」,相當惡劣。
小明發現小美來月經,竟哀嘆一聲「很可惜」便罷手,但他事後卻和小美說「不要跟別人講」。(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民視新聞資料照)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美的證詞不論是時間、地點或方式均前後一致、具體詳盡,且友人的證詞可佐證小明的「強行送回、不斷糾纏」等異常行為。小明雖然承認當晚夜唱並曾將 小美帶回住處,但全程否認強制猥褻犯行。法院認定,小明僅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他人身體自主權,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犯行確;並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1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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