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根據《
立院組織法》第32條,助理費應屬於「實質補助,彈性勻用」,而立院每年為立委編列的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委」作為統籌額度的單位。
此外,助理的薪水和加班費,本就屬於立委補助費的性質,最早是直接撥入立委的戶頭,由立委統籌管理,也就是說,立院助理並不是立院的職員,儘管後來助理薪水改為直接撥入助理帳戶,但對於其性質和理由仍未改變。
而法官審理後也認為,高虹安首次擔任立委,而
立法院對於公費助理的制度又缺乏明確的運用規範,且辦公室零用金的制度也不是高虹安所創;另外,多數立委都是會「領滿」編列的每月42萬4360元助理費,目的就是要回歸零用金,而每位立委每月的加班費用多在7萬至8萬間。
上述充芬顯示公費助理經費的運用屬於「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性質,而起訴書中指出高虹安詐領助理費的總額是約46萬元,扣除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等人應得的加班費,實際上是11萬多元,但高虹安另以10萬多元聘請李忠廷擔任公費助理、以6萬元私聘蔡維庭為助理,已超出所得的11萬多元,因此貪汙部份判決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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