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認為是立法院幫忙高虹安案,因為立法院稱「助理費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所以沒有貪污問題」。(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沈伯洋今(16)日在臉書以「高虹安案:原來是立法院幫忙」發文表示,簡單來說高虹安就是把助理當人頭,詐領助理費。他指出「高等法院對於詐領部分,認為是偽造文書,但最後卻說不構成詐領助理費」,這部份讓他覺得非常疑惑,於是他看了高院的新聞稿,並發現理由是:「因為『立法院回覆高等法院』,說『助理費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所以『沒有貪污問題』」;而高院的回答則是「好的,收到」。
沈伯洋看完高院新聞稿後,直言「高虹安案原來是立法院幫忙」。(圖/翻攝自沈伯洋臉書)另外,沈伯洋也提到法院另一說法,「因為高虹安是第一次擔任立法委員,所以對制度不熟悉,沒有故意,是不小心的」。讓沈伯洋忍不住開酸:「看來我刑法的書要改寫了。陳玉珍也不用修法了,以後只要立法院去法院作證,說助理費都是立法委員的就好。以前被判貪污的真的情何以堪」。針對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詐欺罪部分,高院審判長潘翠雪表示,理由則是因為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嚴格,認為助理費相關立法目的與預算編列的性質,它是屬於實質補助、彈性運用,而法制上的用語是以每一位立法委員統籌數額作為單位,而編列的方式與說明都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轄下。
高虹安貪汙案二審判無罪,改以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圖/民視新聞資料照)潘翠雪進一步指出,助理費的酬金、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性質,一開始是撥入立法委員的帳戶中,但是後面是因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助理的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與加班費,編列預算的性質與理由都沒有改變。潘瑞雪更提到,就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認為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中立委聘用助理待遇的補助,立法院函覆的回文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的性質;基於以上理由認為高虹安等人欠缺《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罪的故意犯意。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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