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指出,李男於5月2日晚間8時許,在住處以電子菸加熱方式吸食依托咪酯。儘管已施用毒品,他仍於翌日凌晨2時30分左右開車外出,準備前往平鎮區購物。凌晨3時40分,李男行經平鎮區金陵路三段附近時,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下檢查。警方在取得其同意後,依法對車輛進行搜索,當場在車內查獲依托咪酯菸彈共4顆,立即將人帶回警局偵辦。
同日凌晨4時40分,警方再度徵得李男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顯示其尿液中依托咪酯呈陽性反應,且濃度明顯超過行政院公告的標準值,足以認定其在受毒品影響狀態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全案隨即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方複訊時,李男坦承施用依托咪酯不諱,供詞與查扣物證、尿液鑑驗結果相互吻合。桃園地檢署認定其犯罪事證明確,依《陸海空軍刑法》中「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公告濃度以上」之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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